18333819520
被告人文某甲,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54年**月**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54********,户籍地点**: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大街**村**组,现住址: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路**小区**号楼**单元**楼**,1992年担任渭南市临渭区**大街**村**组组长至今。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敲诈勒索罪被澄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7日因涉嫌安排、领导黑社会性质安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因涉嫌安排、领导黑社会性质安排、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逼买卖、聚众打乱社会次序、职务侵吞罪经本院赞同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7月26日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赞同延伸侦办拘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3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赞同延伸侦办拘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0月29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赞同再次延伸侦办拘押期限二个月。现拘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闫某某,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51年**月**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51********,户籍地点**: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大街**村**组,系渭南市临渭区**大街**村**组**。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澄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1日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聚众打乱社会次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经本院赞同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7月26日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赞同延伸侦办拘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3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赞同延伸侦办拘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0月29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赞同再次延伸侦办拘押期限二个月。现拘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被告人某某甲,女,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63年**月**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3********,户籍地点**: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大街**村**组,系渭南市临渭区**大街**村**组**。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澄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21日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聚众打乱社会次序、寻衅滋事罪经本院赞同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7月26日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赞同延伸侦办拘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3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赞同延伸侦办拘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0月29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赞同再次延伸侦办拘押期限二个月。现拘押于大荔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甲,奶名“喜娃”,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71年**月**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71********,户籍地点**: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大街**村**组,现住渭南市临渭区**路**小区**楼**单元**楼**,系农人。2007年11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行政拘留十日。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澄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7日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聚众打乱社会次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逼买卖罪经本院赞同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7月26日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赞同延伸侦办拘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3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赞同延伸侦办拘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0月29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赞同再次延伸侦办拘押期限二个月。现拘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文某乙,曾用名某某乙,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69年**月**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69********,户籍地点**: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大街**村**组,现住渭南市临渭区**路**园**小区**号楼**单元**室,系农人。2013年10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分款500元。2019年3月1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澄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7日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聚众打乱社会次序、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逼买卖罪经本院赞同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7月26日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赞同延伸侦办拘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3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赞同延伸侦办拘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0月29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赞同再次延伸侦办拘押期限二个月。现拘押于澄城县强制阻隔医治中心。
被告人李某甲,曾用名李某乙,奶名“良良”,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67年**月**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7********,户籍地点**: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大街**村**组,系农人。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澄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7日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聚众打乱社会次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经本院赞同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7月26日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赞同延伸侦办拘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3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赞同延伸侦办拘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0月29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赞同再次延伸侦办拘押期限二个月。现拘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丙,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59年**月**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59********,户籍地点**: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大街**村**组,系农人。2013年10月因寻衅滋事行为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分款500元。2019年3月20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澄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7日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聚众打乱社会次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强逼买卖罪经本院赞同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7月26日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赞同延伸侦办拘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3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赞同延伸侦办拘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0月29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赞同再次延伸侦办拘押期限二个月。现拘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丁,男,汉族,初中文化程度,1963年**月**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3********,户籍地点**: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大街**村**组,系农人。2019年7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澄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9日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寻衅滋事、聚众打乱社会次序、敲诈勒索罪经本院赞同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10月29日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赞同延伸侦办拘押期限一个月。现拘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戊,女,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55年**月**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55********,户籍地点**: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大街**村**组,系农人。2019年7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澄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9日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聚众打乱社会次序、敲诈勒索、寻衅滋事罪经本院赞同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10月29日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赞同延伸侦办拘押期限一个月。现拘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安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56年**月**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56********,户籍地点**: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大街**村**组,系农人。2019年7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澄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9日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聚众打乱社会次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经本院赞同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10月29日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赞同延伸侦办拘押期限一个月。现拘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任某某,女,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57年**月**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57********,户籍地点**: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大街**村**组,系农人。2019年7月8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澄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9日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聚众打乱社会次序、寻衅滋事、敲诈勒索罪经本院赞同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10月29经被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赞同延伸侦办拘押期限一个月。现拘押于临渭区看守所。
被告人李某己,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1962年**月**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2********,户籍地点**: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大街**村**组,系农人。2019年3月25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澄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7日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聚众打乱社会次序、寻衅滋事罪经本院赞同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7月26日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赞同延伸侦办拘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3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赞同延伸侦办拘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0月29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赞同再次延伸侦办拘押期限二个月。现拘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苏某某,男,汉族,小学文化程度,1965年**月**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65********,户籍地点**: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大街**村**组,系农人。2019年7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澄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7月29日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经本院赞同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10月29日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赞同延伸侦办拘押期限一个月。现拘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被告人刘某乙,男,汉族,大专文化程度,1982年**月**日出世,居民身份证号码:6105021982********,户籍地点**: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街**号,现住址:渭南市临渭区**号楼**室,2012年至今在渭南市临渭区小寨小学作业,现系渭南市临渭区**处**。2019年4月16日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被澄城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5月18日因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被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因涉嫌职务侵吞罪经本院赞同被澄城县公安局依法逮捕,同年7月26日经渭南市人民检察院赞同延伸侦办拘押期限一个月,同年9月3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赞同延伸侦办拘押期限二个月,同年10月29日经陕西省人民检察院赞同再次延伸侦办拘押期限二个月,现拘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本案由澄城县公安局依法侦办终结,以被告人文某甲涉嫌安排、领导黑社会性质安排罪、聚众打乱社会次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逼买卖罪、职务侵吞罪;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刘某甲、文某乙、李某丙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聚众打乱社会次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逼买卖罪;被告人李某甲、李某丁、李某戊、安某某、任某某、李某己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聚众打乱社会次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苏某某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刘某乙涉嫌职务侵吞罪于2019年12月3日移交本院检查起诉,于2020年2月6日弥补移交被告人刘某乙涉嫌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检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3日已奉告各被告人有权托付辩解人和认罪认罚从宽准则,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解人和值勤律师的定见,检查了悉数案子材料。期间退回弥补侦办一次,延伸检查起诉期限两次。
被告人文某甲自1992年担任渭南市临渭区**大街**村(又叫某某丙)六组组长以来。为安定**位,排除异己,否定乡民推举成果,未经推举私行指定被告人闫某某担任**、指定被告人文某乙、李某甲、李某己、苏某某、李某戊、安某某、任某某等人为“乡民代表”、吸收**被告人某某甲、有劣迹的被告人刘某甲为其所用。在每届推举中,文某甲指派闫某某、某某甲及“乡民代表”采纳拉票、贿选等手法不合法推举乡民小组长,接连操纵基层政权二十七年,安定了该安排的安稳性。文某甲为人嚣张、干事蛮横,不服从村委会办理,违规私设小组账务,多年来一向操纵曙光村六组基层政权,曙光村六组的基层政权实践上脱离了党和各级安排的领导,作业安排不能贯彻落实。该安排为获取不合法利益,独占工程项目,召开会议擅立规则,假借组上会集办理辖区内触及的修建工程、货品拉运、水电、物业等为名,独立操控不合法敛财。为安定安排,安定其领导**位,撮合、操控骨干成员,将强揽的工程指定给骨干成员施行,从中牟取暴利。从1996年到2013年以来,以文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安排建立后,任意妄为,经过施行多起有安排的违法违法活动,独占了曙光村六组辖区内的修建土方工程、沙石拉运、二监锅炉运送、物业办理等项目,严峻破坏了社会办理次序和经济办理次序。
2005年以来,被告人文某甲运用该不合法安排的影响力,为进一步不合法敛财,操控渭南市临渭区公办校园小寨小学。运用小寨小学声誉**和“监事会**”的身份,不合法撮合腐蚀国家公职人员,运用非正常联络的协助,全面操控校园人事、财政、生源等,期间违规录用校领导及中层干部,操控人事调集、教师职称提高。文某甲为操控和操纵小寨小学,经过违规职称提高、职务提高,使被告人刘某乙成为该安排操控校园的一名参与者。被告人文某甲全面操控校园的财政收支,违规修正校园规章准则,私自建立艺术班,开办幼儿园操控校园生源,接纳、调集女教师以貌取人,提高职称任人唯贤,严峻打乱了教学办理次序。被告人刘某乙依照文某甲指示违反规则,收取各类高额费用,虚伪套取校园资金,私设“小金库”,致使财政办理混乱,到达其不合法敛财之意图。
二十七年来,曙光村六组区域内,以被告人文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安排刚愎自用,任意干预、操控各类经济活动和社会办理业务。经过“软暴力”、挟制等手法,屡次施行寻衅滋事、强逼买卖、敲诈勒索、聚众打乱社会次序等违法违法活动。形成了以文某甲为安排、领导者,以闫某某、某某甲、刘某甲、文某乙、李某甲为活跃参与者,以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安某某、任某某、李某己、苏某某、刘某乙为其它参与者的黑社会性质安排,该安排结构安稳,人数很多、分工详细,安排特征极端显着。
以被告人文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安排,成员很多,分工明晰,长时间独占曙光村六组区域内的多项经济活动,经过施行有安排的违法违法活动大举敛财。该安排多年来以每天10-20元为酬劳,安排阻工捣乱。为不合法敛财,笼络人心,安排本组老年人观看大戏、外出旅行、发放衣服等,使老年人自愿协助该安排施行违法违法活动。1996年以来,文某甲指派闫某某、某某甲带领本组老年人为主的乡民阻遏单位施工二十余次,假借乡民小组名义敲诈勒索,不合法敛财合计3364000元。2003-2013年期间,被告人刘某甲在文某甲的指派下,运用该安排影响力屡次阻工,以显着高于商场的价格强揽工程,工程款合计2584802.65元,不合法获利45万余元,并将3.5万元不合法所得上交文某甲所用。2007-2013年期间,被告人文某乙、李某丙在文某甲指派协助下,运用该安排的影响力在二监锅炉厂寻衅滋事、聚众打乱社会次序,以显着高于商场价格强揽锅炉运送,不合法获利2580001元,并将十余万元不合法所得上交给文某甲所用。2008年至今,文某甲指派被告人李某甲等人以锁门、断电、捣乱为手法强逼渭南市市政工程处等单位承受其物业服务,收取高额物业、水电费,不供给任何物业服务,并要求该单位承当保洁人员薪酬,多年来共敲诈勒索1073342.9元,其间被告人文某甲从中不合法获利866810.9元,被告人李某甲不合法获利206532元。
以被告人文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安排长时间操控小寨小学不合法敛财,2006年暑期,文某甲伙同原小寨小学宋某以曙光村六组名义接收小寨小学“定员班”**40名,不合法敛财120000元。2010年至2016年违规开办小寨小学“艺术班”不合法敛财1269950元。2010年至2019年违规开办“周末艺术班”不合法敛财1111000元。2016年2月,文某甲自行开办小寨幼儿园,与小寨小学违规签定协议,规则入学小寨小学有必要其签字赞同,全面操控小寨小学生源,经过不合法操控生源,文某甲不合法敛财5929767元;2016年9月,文某甲注册建立绿地餐饮办理有限责任公司,实践操控小寨小学的午托餐饮,三年来在被告人刘某乙的协助下不合法获利60632.87元。在崔某某担任**期间,文某甲指派崔某某、刘某乙及雷萍等人在小寨小学私设小金库,以虚报**餐费、虚拟临聘教师薪酬、虚拟房子租借合同、虚报出差费用等手法套取国家资金1134693元,用于该安排日常开支。以文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安排操控操纵小寨小学期间,经过各种手法不合法获利合计9626042.87元。
二十七年来,以被告人文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安排,经过职业独占、强逼买卖等不合法手法获利千余万元,大举挥霍,经过给该安排成员交纳电话费、报销日常花销、外出旅行、发放福利等方法笼络人心,经过违法违法活动获取巨大经济利益,支撑、保持、安定安排,黑社会性质安排的经济特征显着。
以被告人文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安排建立后,为便于长时间操纵基层政权,操控公办校园,施行职业独占,称霸一方,获取更多不合法利益。被告人文某甲幕后策划、指挥,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刘某甲、文某乙、李某甲、李某丙等人直接出头,纠合、鼓动被告人李某丁、李某戊、安某某、任某某、苏某某、李某己及部分老年人为主的乡民施行聚众捣乱、不合法、堵门挡道等软暴力手法阻遏施工,迫使单位担任人找文某甲“说事、洽谈”。该安排以索要“土**补偿款”、“办理费”为由施行敲诈勒索,以显着高于商场价格强揽工程、强逼买卖,独占曙光村六组辖区内修建工程土方、沙石供给、锅炉运送、物业办理等项目。
以被告人文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安排自操纵操控小寨小学以来,经过职务任免、作业镇压、凌辱咒骂、架空孤立等手法搅扰历任小寨小学**正常作业,随心所欲,经过职称评定、人事调集、随意发放补助、安排旅行等操控和撮合教师。建立以媒体记者为主的“监事会”,运用被告人苏某某等“农人野记者”,在校园制作严峻气氛,对教师进行挟制恫吓全面操控校园办理。违规建立艺术班、操控生源、套取国家资金建立小金库大举不合法敛财。
以被告人文某甲为首的黑社会性质安排以获取经济利益为意图,操纵基层政权、操控公立校园,无视党的领导、不服从政府办理,严峻打乱社会次序,搅扰教学次序,接连施行违法违法活动,行为特征杰出。
被告人文某甲以组长名义,安排、领导黑社会性质安排,经过不合法推举,长时间操纵基层政权,选用软暴力、钳制等手法屡次施行有安排的违法违法活动,对曙光村六组区域内的修建工程、锅炉运送、物业办理等职业形成了实践操控;经过敲诈勒索和强逼买卖手法大举敛财,经过堵门挡道寻衅滋事,严峻搅扰修建单位施工,其恶劣影响致使渭南市养老经办中心等单位在施工前自动交纳“补偿费”。
十余年来,该安排以开展教育事业的名义,**国家作业人员,选用挟制、恫吓、威逼等恶劣手法全面操控小寨小学人事、财政办理,不合法获取经济利益。严峻打乱小寨小学正常教学次序,损害师生合法权益,社会危害性特别严峻。
该安排在渭南城区长时间存在,严峻打乱社会次序、经济办理次序,无视政府办理,无视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性质恶劣,社会影响特别严峻,给党和政府的形象形成了恶劣影响,人民群众疾恶如仇。
至此,以被告人文某甲为首的违法安排具有了安排、领导、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所应具有的安排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形成了以文某甲为安排、领导,闫某某、某某甲、刘某甲、文某乙、李某甲为活跃参与者,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安某某、任某某、李某己、苏某某、刘某乙为参与者的人员固定、层级清楚、分工明晰的黑社会性质安排。
2007年头,在被告人文某甲协助下,被告人文某乙、李某丙借用“西安天马大件运送公司”的资质,与原陕西省第二监狱(现陕西省渭南监狱)渭南锅炉厂厂长闫某某签定为期三年的锅炉运送协议。2007年7月份文某乙、李某丙运送锅炉费显着高于商场价格,该厂销售员强烈不满,欲向黄某某厂长反映以脱节二被告人把控锅炉运送。李某丙得知后向文某乙陈述,文某乙为持续运送锅炉奉告文某甲此事,文某甲安排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纠合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李某己、李某戊、李某丁、安某某、任某某及部分乡民合计五十多人,以讨要“土**租借费”为由到陕西省**宅院内、作业楼内聚众停留、大声喧闹,严峻打乱正常作业次序、出产日子次序。次日11时厂长黄某某被逼容许文某甲持续由文某乙、李某丙运送锅炉,乡民连续脱离。
1、2007年2月,被告人文某甲指派被告人李某甲等人强行赶开潼关县金厦修建有限责任公司红盾小区项目部工**看守人员曹某,安排其妹夫贺某某(已故)看守和操控工**收支。期间渭南市工商行政办理局临渭分局副局长王某等人和潼关县金厦修建有限责任公司**董某某等人屡次与文某甲交流未果,导致工程一向阻滞。同年5月22日,文某甲得知该修建公司要出场装置基坑护栏时,指派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招集被告人刘某甲、文某乙、李某甲、李某丁、李某戊、安某某、任某某、李某己及部分乡民100余人阻挠,致使该修建公司出场未果。后文某甲指派闫某某、某某甲给参与阻挠乡民每人发10元“好处费”,安排李某甲、李某己和乡民李某某、李某、李某某五人夜间“值勤”。指派闫某某、某某甲招集乡民任某某、李某一、高某某、刘某某、闻某某、李某某、王某某等人长时间阻挠达四个月。
2、2007年11月10日,被告人文某甲指派被告人刘某甲以渭南市招商区**总公司未付出曙光村六组106万元征**款为由,用农用车堵门的方法阻挠红盾小区项目工**正常施工至当月19日。2007年11月19日上午,潼关县金厦修建有限责任公司进入工**时,文某甲指派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纠合被告人刘某甲、文某乙、李某甲、李某丁、李某戊、李某己、任某某及乡民共50余人集合持续阻挠施工。一起刘某甲购买刀具十余把,纠合社会闲杂人员梁某某(已行政处分)等人欲暴力阻工。后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环北路派出所出警处置后乡民脱离。
3、2007年的一天上午,被告人李某丙发现渭南锅炉厂销售员甘某某出售一台锅炉且预备运走,李某丙告诉被告人文某乙。文某乙驾驭本田CRV越野车将甘某某运送锅炉车辆堵住并要求运送锅炉,一向被堵持续到第二天早上,经文某甲说情才运走锅炉,但要求甘某某对外宣称是文某乙运送的锅炉。
4、2013年4月16日,被告人文某乙、李某丙发现渭南锅炉厂销售员郗某某私自运送锅炉的平板车进入监狱大门,二被告人随即用私家车将运送锅炉的平板车堵住,文某乙将此事向被告人文某甲陈述。文某甲告诉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前去协助堵车,为了壮大声势,到达意图,一起安排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安排被告人苏某某、李某丁、李某戊、安某某、任某某、李某己及部分乡民前去二监院内、滋事、大声喧闹,一向持续到次日18时左右。期间文某甲到锅炉厂厂长刘某某作业室挟制、谩骂刘伟杰,后辖区派出所出警阻挠并将被告人文某乙强行带离,事态才得以操控。
5、2010年年末,被害人李某乙在**建造仁和大厦项目时,被告人文某甲为了到达个人意图,屡次指派被告人刘某甲进行阻挠,迫使工程屡次罢工。到2012年3月份,文某甲再次指派被告人文某乙联络刘某甲,由其安排司机赵某和薛某拉来两车修建废物倒在工**门口,致使工**被堵无法施工长达两个多月,并被渭南电视台曝光,形成恶劣社会影响。
6、2008年,被告人文某甲发现渭南市临渭区小寨小学门口人行路途破损,为了让渭南市市政工程处领导出头和其说事,指派被告人李某甲中止向渭南市市政工程处供电,后在渭南市市政工程处吴某某容许由单位出头修补小寨小学人行道时才给予供电,断电严峻影响了该单位正常作业次序,形成了恶劣社会影响。
7、2006年4月,被告人文某甲在渭南市临渭区**站撤除围墙装置栏杆时,指派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二人带领被告人李某甲、李某戊、任某某前去阻挠施工,并让单位领导找被告人文某甲说事,期间阻挠工**施工长达五天,被逼容许文某甲提出的安排乡民到该单位打扫卫生的要求。
1、2004年末左右,原渭南市工商行政办理局临渭分局(以下简称**局)预备在解放路北段已征土**上集资建造红盾小区。被告人文某甲指派被告人刘某甲在该土**上堆积很多沙子为挟制,致使工**不能开工。2005年5月,临渭区工商局先后屡次找文某甲“交流洽谈”整理沙子,文某甲以原征**款较低为由,迫使临渭区工商局分两次以土**补偿款的名义给曙光村六组转入25万元。
2、2006年3月份,临渭区工商局红盾小区建造项目担任人因施工用水问题屡次找被告人文某甲洽谈,文某甲以自来水公司铺设的管道为组上出资铺设为由,迫使临渭区工商局给曙光村六组转入2万元。
3、2007年9月份,被告人文某甲向潼关金厦修建有限公司**董某某提出承包高楼建造工程被拒,后又以索要“土**补偿款”为名要钱。潼关金厦修建有限公司为了工程顺畅施工,被逼给曙光村六组转入22万元。
4、2007年11月,被告人文某甲向潼关金厦修建有限公司**董启壮提出承包该项目高楼水电暖工程遭到回绝,后又以“办理费”名义索要15万元。经董某某屡次与被告人文某甲“交流”、“洽谈”,后被逼以“教育赞助基金”的名义给曙光村六组转入7万元。
5、2008年6月份左右的一天,渭南监狱锅炉厂销售员罗某出售一台锅炉运往山西省平陆县,因路况杂乱,为了确保安全,客户提出自己运送。罗某惧怕运送车辆被堵,遂找被告人文某乙、李某丙要求自行运送,二被告人不赞同并扬言锅炉运送有必要由他们承运。后罗某被逼给李某丙2000元,客户才自行运送将锅炉拉走。李某丙分得300元,其他归文某乙一切。
6、2008年的一天,渭南监狱锅炉厂销售员张某某出售一台锅炉运往蒲城,客户要求自行运送。为防止被告人文某乙、李某丙阻挠,张某某被逼给被告人李某丙2000元才将锅炉拉走。李某丙分得300元,其他归文某乙一切。
7、2009年5月份,被告人李某丙发现渭南监狱锅炉厂销售员周某某出售一台锅炉并用监狱日子卫生科一辆大卡车将锅炉运送到铜川耀县后,当即奉告被告人文某乙。文某乙以补交损失费的名义收取周某某3000元。李某丙分得300元,其他归文某乙一切。
8、2011年9月份,渭南监狱锅炉厂销售员张某某出售一台锅炉给临潼机关供热中心。9月20日在用两辆拖拉机预备将锅炉运出时,被告人李某丙发现并阻挠,后被告人文某乙、李某丙以损失费的名义收取张某某2000元。李某丙分得300元,其他归文某乙一切。
9、2011年至2012年3月份,被告人文某甲先后指派被告人刘某甲、文某乙等人阻挠仁和大厦工**施工,并让刘某甲带话“要开工找我领导说事”。2012年5月份,为了顺畅施工,经中间人戴某某说情,被害人李某乙被逼给文某甲个人账户转款100万元。所得赃物文某甲将其间70余万元用于购买奔驰商务车(车牌号:陕E****9),剩余赃物用于日常开支。
10、2008年下半年,被告人文某甲以渭南市房**运用该组变压器用电、水管供水为由,指派被告人李某甲选用断电断水的方法相挟制,在无任何运营答应和资质的情况下,迫使两家单位将物业交给李某甲担任办理,收取“物业办理费”。操控操纵渭南市房产买卖所物业11年,共收取物业费357342.9元,其间文某甲分得240810.9元,李某甲分得116532元;操控操纵原渭南市产权产籍办理处物业8年,共收取物业费270000元,其间文某甲分得180000元,李某甲分得90000元。
11、2007年,渭南市市政工程处在搬家至乐天大街现址过程中,被告人文某甲为了到达操控该单位物业的意图,指派被告人李某甲以锁门阻挠搬家等方法进行挟制,在无任何资质的情况下,操纵操控该单位物业12年,迫使该单位将“物业”交其安排的人办理。指派李某甲收取该单位的水电费,指派两名乡民为该单位打扫卫生,并让该单位承当薪酬,该单位每年需向被告人文某甲交纳2至4万元的“物业费”,共交纳费用446000元。悉数归文某甲占有。
12、2012年3月份,渭南市**站片区改造过程中,被告人文某甲在该区**村**组无任何联络的情况下,仍以索要土**补偿款为名,指派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李某己、李某丁、李某戊、安某某、任某某对此次拆迁范围内土**随意测量,伪造测量面积5.71亩;安排闫某某、某某甲安排被告人李某丁、李某戊及部分乡民十余名阻挠拆迁作业人员入户七天左右,指派被告人苏某某、李某丁联络时任临渭区**路办事处**兼指挥部副总指挥权某某并提出土**补偿款的要求。后文某甲以曙光村六组名义与渭南市**站改造指挥部签定“土**征收合同”,被逼以土**征用补偿款的名义给曙光村六组转入70万元。
13、2012年9月份左右,渭南市**站改造片区改造拆迁过程中,被告人文某甲明知在**内只要曙光六组原乡民韩金城一户,其他与该组无任何联络的情况下,指派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李某戊等人对土**进行测量,伪造测量面积6.6亩。安排某某甲招集被告人李某丁、苏某某、李某戊、安某某及部分乡民阻挠拆迁作业长达二十余天。后文某甲以曙光村六组的名义与指挥部签定“土**征收合同书”,以土**征用费和教育基金的的名义给曙光村六组转入补偿款112.2万元。
14、2004年下半年,原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乐天大街新建作业楼期间,被告人文某甲以原征**费用过低为由,指派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招集乡民李某某、师某某、李某二、张某某四人,阻挠工**正常施工长达两个月,原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被逼以土**补偿款的名义给曙光村六组转入8万元(由承建该项意图渭南市陶朱建安修建有限责任公司先行代为付出)。
15、2006年7月,原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向乐天大街新建作业楼搬家时,被告人文某甲指派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李某甲、李某戊、安某某等人将质量技术监督局大门锁住并阻挠搬家,原渭南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被逼以“赞助教育基金”的名义给曙光村六组转入7万元。
16、2004年3月,渭南市天然气公司在临渭区**路**路**院**门**过程中,被告人文某甲得知后,指派被告人闫某某前阻挠工**,导致天然气管道铺设工程罢工。天然气公司副总经理雷某某和工程部长王某某为了工程持续进行与文某甲进行“交流”,后以虚伪补偿协议的方法给曙光村六组转入3万元。
17、2009年1月份,被告人文某甲指派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到临渭区**路与三马路十字东北角渭南市储备粮办理有限公司归纳改造项目工**,以工**石灰扬尘影响乡民日子为由,让工**担任人找文某甲“说事”,并指派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纠合被告人李某戊及部分乡民阻挠施工长达十天,后该工**担任人王某某被逼使经过杨某某以土**补偿款名义给曙光村六组3万元。
18、1996年,临渭区农机安全监理站新建作业楼时,因前期勘探需用水电,时任站长杨某某听闻被告人文某甲的恶名,惧怕阻挠,被逼以基建办理费的名义给曙光村六组转入2万元。
19、1996年7月,临渭区供销联社成功街18号家属院东侧南北围墙撤除重建时,被告人文某甲指派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李某丁及乡民李某三、倪某某、刘某、蒋某某等人以该家属院占用组上土**为由,推倒在建围墙,阻挠工人施工,以挟制等方法强逼区供销联社领导出头与其“说事”。经屡次交流未果,区供销联社在邻居界址权属明晰的情况下被逼与文某甲签下占用曙光村六组三分**的霸王协议,给曙光村六组转入6万元。
20、1999年11月份左右,渭南煤机厂某某丙厂区新建9号家属楼时,被告人文某甲指派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等人阻挠工**施工,后渭南煤机厂被逼以“土**补偿费”的名义给曙光村六组转入25000元。
21、2002年8月,被告人文某甲指派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带领被告人李某丁、任某某及部分乡民20余人在渭南煤机厂某某丙厂区院内采纳等方法,阻挠扩建作业楼施工,并安排被告人刘某甲、李某甲和乡民任某某、李某二四人在夜间持续阻挠工**施工,阻工时间长达3天,后渭南煤机厂被逼以“土**补偿款”的名义给曙光村六组转入7000元。
22、2003年,被告人文某甲指派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李某丁及乡民陆某某、李某某等人阻挠渭南煤机厂某某丙厂区家属楼施工,后渭南煤机厂被逼以“土**补偿款”的名义给曙光村六组转入3万元。
23、2006年12月,渭南煤机厂在三马路厂区独身宿舍楼改造项目施工过程中,被告人文某甲指派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带领乡民以堵门的方法阻挠施工,后渭南煤机厂被逼以“**界补偿费”名义给曙光村六组转入3万元。
24、2006年3月份左右,渭南兴华修建装置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建渭南市养老保险经办处归纳作业楼预备开工时。被告人文某甲以渭南市招商区拖欠其组上土**补偿款为由,**公司**左某某开工之前和谐处理。左某某为了确保工程顺畅进行,被逼以“土**补偿款”的名义给曙光村六组转入10万元。
1、2006年3月份左右,被告人刘某甲以**小区项目在其组上辖区内为托言,经过被告人文某甲打招呼,以显着高于商场价格每米260元(商场价每米180元)强揽**小区项目部工**103米围墙堆砌工程,收到工程款26780元后刘某甲交给文某甲5000元,其他归刘某甲一切。
2、2006年4月,被告人文某甲以红盾小区项目在**组**内为托言,选用软暴力手法及其在周边的黑恶影响,强揽该工程废物清运、沙子搬运、土方挖运等。并将工程交给被告人刘某甲施行得工程款317096元,分给文某甲3万元,其他归刘某甲一切。
3、2006年9月至11月,被告人刘某甲运用其和被告人文某甲在周边的恶劣影响,以红盾小区在**组**内为由,强揽该项目拉运沙石、整理回填、购买素土等工程。红盾小区项目部被逼先后付出工程费用21911.65元。全归被告人刘某甲一切。
4、2007年7月份一天,渭南锅炉厂销售员刘某某联络两辆平板车欲将锅炉运往青海西宁天泰制钠公司,约好运费38000元。被告人李某丙将此事报告被告人文某乙。次日9时许,文某乙、李某丙将运送锅炉的车辆阻挠一起奉告被告人文某甲。文某甲安排闫某某、某某甲、刘某甲及乡民二十多人阻挠车辆。迫于无法刘某某将锅炉交给文某乙运送付出运费7万元,一起付出自己联络的运送车辆损失费4000元。
5、2007年3月至2013年4月期间,被告人文某甲、文某乙、李某丙屡次运用乡民阻挠和挟制之手法,强逼渭南锅炉厂销售员让其运送锅炉,且远远高于商场价格,共运送锅炉410台,不合法获利2571001元。
6、2011年至2012年3月份,被告人文某甲为了让被告人刘某甲在仁和大厦工**强揽土方、沙石拉运工程,指派刘某甲屡次阻止工**正常施工,被害人李某乙为了工程顺畅,被逼与刘某甲签定显着高于商场价格的土方、沙石供给协议,后李某乙付出刘某甲工程款约217万元,被告人刘某甲从中不合法获利约40余万元。
2012年9月,曙光村六组乡民阻挠老货运站改造项意图教育基金312893元到账后,被告人文某甲安排闫某某不要入账并让提现交给自己,文某甲将其间的22万元给了张某某,剩余9万余元自己分配。2015年审计时,被告人文某甲为了占有这笔金钱,**小学**崔某某以小寨小学的名义给曙光村六组供给了两张虚伪收据和资金申请陈述用于平账应对审计。
案子侦办期间,对被告人文某甲及其安排成员个人的产业别离予以冻住、查封和扣押,详细情况如下:
1.被告人文某甲名下六张银行卡(中国银行),合计人民币5351673.62元;
5.冯某某(系小寨幼儿园**)名下三张银行卡(两张中国银行、一张农业银行),合计人民币574469.86元;
6.宋某某(系被告人文某甲之妻)名下两张银行卡(建造银行、农业银行),合计人民币280457.91元;
7.王某某(系被告人刘某甲之妻)名下四张银行卡(两张农业银行卡、一张长安银行卡、一张建造银行卡),合计人民币582853.38元。
冻住以上人员银行存款合计人民币7128668.39元(详见卷八十“冻住产业统计表”)。
查封房产11处,其间被告人文某甲名下五处、被告人文某乙名下四处、宋某某名下一处、孙某某(文某乙之妻)名下一处。详见卷八十“查封产业统计表”
1.被告人文某甲四辆车,其间两辆在其名下,别离是车牌号为陕E****9的奔驰牌商务车和车牌号为陕E****9的克莱斯勒牌小轿车;一辆在其女儿文某某名下,系车牌号为陕A****9的丰田兰德酷路泽越野车;一辆在被告人李某甲名下,系车牌号为陕E****7的黄海牌皮卡车。
2.被告人文某乙共两辆车,其间文某乙名下一辆,系车牌号为陕E****0的丰田普拉多越野车;其妻后代某某名下一辆,系车牌号为陕E****9的群众牌轿车。
3.被告人刘某甲两辆车,一辆车牌号为陕E****M的群众途观越野车;一辆为未报户的全新陕汽德龙渣土车。
案发后,被告人文某甲已退还被害人李某乙100万元,退还小寨幼儿园2019年秋季膏火93.6万元。
上述依据搜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实在,足以认定指控的违法事实。被告人对指挥的违法事实和罪名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某甲安排、领导黑社会性质安排,**组**乡民,操纵基层政权和操控小寨小学,称霸一方,有安排的进行违法违法活动,形成恶劣的社会影响。一起安排乡民聚众打乱社会次序,采纳挟制、阻挠工**和单位等手法,屡次寻衅滋事和敲诈公私资产,强逼别人承受服务,运用担任组长职务之便,采纳虚报之手法,侵吞团体产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则,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安排、领导黑社会性质安排罪、聚众打乱社会次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逼买卖罪、职务侵吞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闫某某、某某甲活跃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纠合别人聚众打乱社会次序,采纳挟制、阻挠工**和单位等手法,屡次寻衅滋事和协助敲诈公私资产,对强逼别人承受服务供给协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则,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聚众打乱社会次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逼买卖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甲活跃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伙同别人聚众打乱社会次序,采纳挟制、阻挠工**和单位等手法,屡次寻衅滋事和协助别人敲诈公私资产,强逼别人承受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则,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聚众打乱社会次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逼买卖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乙活跃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伙同别人聚众打乱社会次序,采纳挟制、阻挠工**和单位等手法,屡次寻衅滋事和敲诈公私资产,强逼别人承受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则,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聚众打乱社会次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逼买卖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甲活跃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伙同别人聚众打乱社会次序,采纳挟制、阻挠工**和单位等手法,屡次寻衅滋事和敲诈公私资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则,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聚众打乱社会次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丙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伙同别人聚众打乱社会次序、采纳挟制、阻挠之手法,寻衅滋事和敲诈别人资产,强逼别人承受服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则,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聚众打乱社会次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强逼买卖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丁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伙同别人聚众打乱社会次序,采纳挟制、阻挠工**和单位之手法,寻衅滋事和敲诈公私资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则,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聚众打乱社会次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某戊、安某某、任某某、李某己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伙同别人聚众打乱社会次序,采纳挟制、阻挠工**和单位之手法,寻衅滋事和协助别人敲诈公私资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则,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聚众打乱社会次序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苏某某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采纳挟制、阻挠之手法,寻衅滋事和敲诈公私资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则,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刘某乙身为校园作业人员,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并供给协助和便当,一起运用其职务之便,为别人侵吞团体产业供给协助,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则,违法事实清楚、依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职务侵吞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某甲、闫某某、某某甲、刘某甲、文某乙、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安某某、任某某、李某己、苏某某、刘某乙到案后能够照实供述自己的违法事实,有率直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则,能够从轻处分;被告人文某甲、闫某某、某某甲、刘某甲、文某乙、李某甲、李某丙、李某丁、李某戊、安某某、任某某、李某己、苏某某、刘某乙犯数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则,应当数罪并罚;冻住的存款、查封的房产和扣押的车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则,依法处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则,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安博官方网站
地址:河北省安平县逯庄村南
手机:18333819520
网址:www.hfqnyw.com
邮箱:
2743745544@qq.com